❖北斗鎮公墓墓基甲區收費標準
使用年限 | 使用費 | 墓基整平費 | 管理費 | 規費合計 |
---|---|---|---|---|
8年 | 8,000元整 | 4,000元整 | 2,000元整 | 14,000元整 |
10年 | 10,000元整 | 4,000元整 | 3,000元整 | 17,000元整 |
12年 | 12,000元整 | 4,000元整 | 4,000元整 | 20,000元整 |
14年 | 14,000元整 | 4,000元整 | 5,000元整 | 23,000元整 |
備註
- 申請人應先繳納費用,並限定於二個月內營葬,逾期者視同放棄,已繳費用不予發還。
- 非本鎮轄內居民者,依本條例第四條辦理。
- 本鎮轄內居民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規費。
❖北斗鎮納骨堂(塔)收費標準(第一公墓齊民殿)
樓層 | 骨罈 | 骨灰罈 | 備註 |
---|---|---|---|
地下室 | 16,000元整 | 8,000元整 | 無 |
一樓 | 18,000元整 | 9,000元整 | 特定位置區除外 |
二樓 | 16,000元整 | 8,000元整 | 無 |
三樓 | 14,000元整 | 7,000元整 | 無 |
一樓 忠(A、B、C)、孝(A、B、C) 001至020 | 25,000元整 | 25,000元整 | 特定位置區 |
一樓 忠D、孝D 001至007 | 無 | 15,000元整 | 特定位置區 |
一樓 忠D、孝D 008至020 | 25,000元整 | 25,000元整 | 特定位置區 |
備註
- 申請人應先繳納費用,並限定於二個月內將骨骸(灰)等進堂(塔),逾期者視同放棄,已繳費用不予發還。
- 非本鎮轄內居民者,依本條例第四條辦理。
- 本鎮轄內居民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規費。
❖北斗鎮納骨堂(塔)收費標準(第二公墓思恩塔)
樓層 | 骨罈、骨灰罈 |
---|---|
第一層 | 6,000元 |
第二層 | 5,000元 |
第三至七層 | 4,000元 |
神主牌位 | 20,000元(永久使用)6,000元(一年) |
備註
- 申請人應先繳納費用,並限定於二個月內將骨骸(灰)等進堂(塔),逾期者視同放棄,已繳費用不予發還。
- 非本鎮轄內居民者,依本條例第四條辦理。
- 本鎮轄內居民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規費。
❖北斗鎮鎮立殯儀館收費標準
項目 | 單位 | 數量 | 金額/元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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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廳使用費 | 場 | 1 | 3,000元 | 以4個小時為1單元,每超過1小時另加收500元正。 |
解剖室使用費 | 次 | 1 | 2,000元 | 無 |
停柩室使用費 | 天 | 1 | 300元 | 無 |
水電及清潔費(禮廳) | 次 | 1 | 1,000元 | 無 |
水電及清潔費(解剖室) | 次 | 1 | 1,000元 | 無 |
水電及清潔費(停柩室) | 次 | 1 | 1,000元 | 無 |
備註
- 非本鎮轄區內居民者,加收二分之一規費。
- 往生者曾設籍本鎮,且能提出戶政機關證明者,僅加收20%規費。
- 設籍非本鎮中和里死亡者之直系血親及其配偶設籍本鎮中和里連續滿一年以上者,得比照本鎮中和里籍辦理。
- 本鎮轄內居民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規費。
- 上述減免禮廳部分以四個小時為限,其他設備以二十日內為限,超過部份不予減免。
其他注意事項
本鎮殯葬設施規費,除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本鎮轄內居民依收費標準繳費;但非本鎮轄內居民依該標準加收二倍使用費,如往生者曾設籍本鎮,且能提出戶政機關證明者,加收二分之一使用費。